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宗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3行至第4行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漂流物以外,其他物之離本人持有,非出於其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告訴人 張維翔 於警詢中稱:我於109年7月17日14時1分許在娃娃機店內丟失1串鑰匙被人撿走,所以到派出所報案等語(見警卷第5頁),足見鑰匙1串並非告訴人不知於何時、何地遺失,依上說明,應以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較符法意。是核被告謝宗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意旨認係構成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然此係明定於同一法條內,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遺失之鑰匙1串,致告訴人徒增尋回財物之困難,損害他人權益,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侵占之財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損害已有減輕,此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警卷第15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和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鑰匙1串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如前所述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534號被告謝宗憲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居高雄市○鎮區○○里○○路○○巷○
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宗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14時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號娃娃機店,見張維翔所有娃娃機台之鑰匙1串遺失掉落在地上,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撿拾該鑰匙後據為己有。嗣經張維翔發覺鑰匙遺失,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張維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宗憲於偵查中之自│本案犯罪事實。│││白。││├──┼───────────┼────────────┤│2│證人即告訴人張維翔於警│本案鑰匙遺失及領回鑰匙之│││詢中之證述。│事實。│├──┼───────────┼────────────┤│3│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自謝宗憲處扣得本案鑰匙,│││領保管單│並發還給張維翔。│├──┼───────────┼────────────┤│4│本案鑰匙照片1張│本案鑰匙1串7支,其中6││││支較小明顯非一般鑰匙尺寸││││。│││││├──┼───────────┼────────────┤│5│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檢察官│謝宗憲先是背對監視器,後│││勘驗截圖1份│轉頭看一眼監視器,又以背││││對監視器之姿勢蹲下,將左││││手伸出撿拾在身體左側之鑰││││匙,之後背對監視器一下,││││才離開畫面。│└──┴───────────┴────────────┘
二、核被告謝宗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檢察官胡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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