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森雄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第803號)提起上訴,其中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次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森雄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1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第803號案為第二審判決,其中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王森雄就本院上開案件此部分所為第二審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即屬不合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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