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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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告 張俊宏
林慧珍 郭源泉 邵俊雄 郭維鴻 黃燿德 朱清貴 葉健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中關於訴之聲明、(均有關「購買臺中不動產」)、(有關「投資怡鴻公司、懋德公司」)、(有關「投資1億5000萬元進行「歐盛銀行」外匯保證金交易」)、(與前開相關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請求)部分,被告林慧珍、郭源泉、邵俊雄、郭維鴻、黃燿德等人之刑事案件部分雖業於104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另被告朱清貴、葉健一2人雖非本件刑事案件當事人,然其等各與尚未經辯論終結之被告張俊宏所涉上開刑事案件部分仍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等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惟查上開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