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鈺馨 園藝法定代理人 李玟誼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而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未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或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