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志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盧志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所犯係屬刑法所定之數罪,依法可合併執行,爰聲請合併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如聲請人認其所犯上述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而得以定應執行刑,自應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自與前揭法律所規定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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