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繼字第四七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顏宏恩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鈞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47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有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以維債權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顏宏恩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庭函等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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