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孔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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