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惟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8月22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視為起
訴。本院嗣於97年9月26日命原告於收受本院97年度補字第2
52號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0元。該裁
定業於97年10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