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原告 林欣穎
方明嫥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 律師上列原告林欣穎、方明嫥與被告 方智明 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依原告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76,296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4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應補繳44,342元。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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