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 劉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1│1000│├──┼──────────┼───────┼──┼──┤│0002│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1│1000│├──┼──────────┼───────┼──┼──┤│0003│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1│1000│├──┼──────────┼───────┼──┼──┤│0004│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1│1000│├──┼──────────┼───────┼──┼──┤│0005│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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