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40號原告王昭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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