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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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楊文志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