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張賜龍辯護人郭淑萍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