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0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業務侵占等案件,經鈞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四號、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六月及其中有期徒刑六月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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