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09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黃菊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編製遺產清冊;向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又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21,30
6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告狀、遺產清冊、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通知、公告裁定及報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0年度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移轉財產明細、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02年課稅明細表、郵政定期儲金存款到期通知單、屏東郵局函、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跨縣市代收地政案件申請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監理站函、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函、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房屋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命令、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105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黃菊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40,000元【計算式: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編製遺產清冊)+5,000元(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5,000元(申報遺產稅)+5,000元(聲請公示催告)+5,000元(繳納105年度至107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菊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60,000元【萬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40,000元+2,000元(105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之聲請費及登報費)+400元(刻印費300元+郵局選印歷史交易工本費100元)+13,593元(105年度至107年度之房屋稅、105年度及106年度地價稅)+1,000元(本件聲請費)】。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