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若係欲委任高雅琪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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