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