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3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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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