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