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81號
原 告 黃頌舜
被 告 邱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81號
原 告 黃頌舜
被 告 邱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