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王瑞娟
被   告  殷桂華
訴訟代理人  夏夢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約定
以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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