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媛(原名:黃玥心)選任辯護人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媛(原名:黃玥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林涵雯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