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40號聲請人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于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聲請人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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