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32號聲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佳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蔡佳祐 、 林詠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500元,請補繳納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