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0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董函楡即 董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陸仟柒佰伍拾元,與違約金伍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壹萬元,與違約金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三)參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