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聲請人 黃天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嘉徽羅彩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金:新臺幣120000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72000元記載不一致,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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