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梁正五
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玖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