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美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
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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