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9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2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6年5月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10月24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4月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605號及最高法院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2834號先後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犯罪,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予以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本件確與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