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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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建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14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8,7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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