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訴人與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萬8,758元(金隆興公司
264萬5,864元、証堡公司138萬2,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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