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0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新台幣伍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