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十一月,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二二五四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以九十六年易字第七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二五五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審簡字第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七年壢簡字第一一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以九十七年審易字第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四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經送臺灣臺東監獄接續執行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三八九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六九六九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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