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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