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通億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根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196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7,78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282764、Y321964、Y321965、Y322
020、Y322021、Y322022、Y32202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