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沈煥博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雅萍 律師(即 邵彥凱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邵彥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