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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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更一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926號),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166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142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9年6月3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即受刑人)未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多次發函通知並告誡,仍未依規定按時報到,其行為違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惟該法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情事,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者不同。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被害人鄭王生意,按附表所示之『賠償方式』(即按月於每月20日前支付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應賠償金額』(即應賠償3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該判決於109年6月3日確定,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2日止,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可認定。
(二)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保字第313號執行保護管束,經觀護人指定應報到日期後,受刑人雖於附表編號4、13、23、25、29、30、32所示之指定日期均未遵期報到,惟本案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8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執行保護管束,並命令受刑人於當日向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報到後,觀護人曾指定受刑人應於附表編號2至38所示之「報到日期」至新北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其間:⑴受刑人固於編號4「109年9月1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其於編號2「109年8月6日」、編號3「109年8月21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且嗣於編號5「109年9月18日」、編號6「109年10月6日」、編號7「109年10月16日」、編號8「109年11月13日(同年月19日補報到)」、編號9「109年12月17日(同年月24日補報到)」、編號10「110年1月8日」、編號11「110年2月17日(同年月19日補報到)」、編號12「110年3月5日」,亦均有向觀護人報到。⑵受刑人固於編號13「110年4月9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14「110年5月14日」、編號15「110年6月11日」(其後因疫情暫停報到2次)、編號16「110年8月12日」、編號17「110年8月26日」、編號18「110年9月9日」、編號19「110年9月23日」、編號20「110年10月7日」、編號21「110年10月22日」、編號22「110年11月2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⑶受刑人固於編號23「110年11月19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24「110年12月3日」,有向觀護人報到。⑷受刑人固於編號25「110年12月16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26「111年1月13日(同年月14日補報到)」、編號27「111年1月27日」、編號28「111年2月11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⑸受刑人固於編號29「111年2月24日」、編號30「111年3月22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31「111年3月24日」即主動向觀護人補行報到。⑹受刑人固於編號32「111年4月7日」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嗣於編號37「111年6月16日」、編號38「111年7月5日」,均有向觀護人報到,嗣受刑人即於111年7月13日入監執行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40號過失致死案件之有期徒刑7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保字第313號執行卷宗、109年度執護字第646號觀護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三)由上開受刑人上述執行保護管束報到之情形,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38所示應報到日期,僅其中7次未遵期報到,則受刑人前開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之情形,是否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所定「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之情形,並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情節重大」,並有撤銷緩刑之必要,已非無疑。再查,受刑人固於110年12月6日經新北地檢署發布通緝,惟受刑人仍於附表編號26「111年1月14日」、編號27「111年1月27日」、編號28「111年2月11日」、編號31「111年3月24日」、編號37「111年6月16日」、編號38「111年7月5日」,前往新北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可查,實難認受刑人主觀上已無履行本案緩刑宣告所命保護管束之意思。末查,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決所附緩刑宣告之條件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被害人鄭王生意,按附表所示之『賠償方式』(即按月於每月20日前支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應賠償金額』(即應賠償3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而查受刑人已於111年3月24日全部履行應向被害人鄭王生意給付3萬元賠償,並於110年9月27日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完畢,業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09年執護命字第177號觀護卷宗、109年度執緩字第56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則受刑人既已履行上開應賠償被害人3萬元、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之緩刑負擔,益證其主觀上並無履行該緩刑宣告所命保護管束之意思。
(四)綜上,依目前卷內事證,尚難認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所定情形,並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情節重大」,並有撤銷緩刑之必要,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附表:
編號報到日期○報到※未報到通知/送達情形受刑人自陳未報到之理由備註1109年7月28日○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命令2109年8月6日○109年7月28日報到時告知,並當場簽收。第2次報到須知3109年8月21日○109年8月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09年8月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4109年9月1日※109年8月21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因姑母住院而缺席。⒈109年8月2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09年9月16日(109年9月1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⒊110年9月18日觀護輔導紀要:約談記錄5109年9月18日○同上同上6109年10月6日○109年9月18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09年9月1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7109年10月16日○109年9月18日、10月6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⒈109年9月1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09年10月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8109年11月13日(同年月19日補報到)○109年10月1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受刑人為處理祖母後事而缺席。⒈109年10月1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09年11月16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通知應於109年11月19日報到。⒊109年11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約談記錄9109年12月17日(同年月24日補報到)○109年11月19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忘記12月17日報到日期,而於12月24日受刑人主動自行報到。⒈109年11月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09年12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約談記錄10110年1月8日○109年12月2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09年12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110年2月17日(同年月19日補報到)○110年1月8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0年2月17日當日發燒不適而未報到,而於2月19日主動自行報到。⒈110年1月8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0年2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12110年3月5日○110年2月19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2月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3110年4月9日※110年2月19日、3月5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因父親女友被討債公司電話騷擾,無法分辨來電,一率不接電話。⒈110年2月1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0年3月5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⒊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5月14日)⒋110年5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⒌110年5月14日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14110年5月14日○110年3月5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0年4月19日(同年月9日逾期)告誡函⒈110年3月5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5月14日)15110年6月11日○110年5月1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5月1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0年6月1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疫情暫停110年7月9日疫情暫停110年6月11日電話約談時以口頭通知110年7月21日觀護人電話聯絡:受刑人因手機欠費遭停話,未能主動致電報到。⒈110年6月1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⒉110年7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疫情暫停110年8月6日疫情暫停110年7月21日電話約談時以口頭通知110年8月9日受刑人主動電話聯繫,稱誤認110年8月9日為報到日。⒈110年7月21日觀護輔導紀要(因疫情,改以電話約談)⒉110年8月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記錄16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9日電話約談時以口頭通知⒈110年8月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記錄17110年8月26日○110年8月12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8月1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8110年9月9日○110年8月2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8月2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9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9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9月9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20110年10月7日○110年9月23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9月23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21110年10月22日○110年10月7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10月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22110年11月2日○110年10月22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0年10年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23110年11月19日※110年10月22日、11月2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因搬家而未報到⒈110年10年2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0年11月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⒊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19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12月16日)⒋110年12月3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展緩撤銷報告書24110年12月3日○(因未於110年11月19日報到,受刑人於12月3日主動報到)⒈110.12月3日觀護輔導紀要⒉110年12月3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展緩撤銷報告書25110年12月16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19逾期)告誡函、110年12月3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受刑人未收到告誡單⒈110年12月3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19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0年12月16日)⒊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1月13日)⒋111年1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26111年1月13日(同年月14日補報到)○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逾期)告誡函(原應於1月13日報到,惟於隔日完成報到,不告誡該次違規)⒈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1月13日)⒉111年1月14日觀護輔導紀要27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1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1年1月1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28111年2月11日○111年1月27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1年1月2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29111年2月24日※111年1月27日、2月11日約談時告知,均當場簽收為賺取父親臨時開刀費及賠償金,工作加班導致未能正常報到⒈111年1月27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1年2月1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⒊111年3月2日(111年2月24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3月22日)⒋111年3月24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30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2日(111年2月24日逾期)告誡函不清楚報到日期、為賺取父親臨時開刀費及賠償金,工作加班導致未能正常報到⒈111年3月2日(111年2月24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3月22日)⒉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4月21日)⒊111年3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⒋111年3月24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31111年3月24日○(因未於111年3月22日報到,受刑人於3月24日主動報到)⒈111年3月24日觀護輔導紀要⒉111年3月24日之受保護管束人違規、積極改善及請准暫緩撤銷報告書32111年4月7日※111年3月2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1年3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7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5日)
33111年4月21日※111年3月24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2日逾期)告誡函。⒈111年3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⒉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4月21日)⒊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1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19日)34111年5月5日※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7日逾期)告誡函⒈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7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5日)⒉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5日逾期)告誡單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2日)35111年5月19日※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1日逾期)告誡函受刑人主動電話聯繫陳稱因快篩陽性無法報到⒈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21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5月19日)⒉111年5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⒊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1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16日)36111年6月2日※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5日逾期)告誡函、111年5月19日電話口頭告知再次快篩陽性無法報到⒈111年5月10日(111年5月5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2日)⒉111年5月19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⒊111年6月2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⒋111年6月9日(111年6月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日111年7月5日)37111年6月16日○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19日逾期)告誡函、111年6月2日電話口頭告知⒈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19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111年6月16日)⒉111年6月2日觀護輔導紀要:電話聯繫38111年7月5日○111年6月9日(111年6月2日逾期)告誡函、111年6月16日約談時告知,並當場簽收。⒈111年6月9日(111年6月2日逾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下次報到日111年7月5日)⒉111年6月16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