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6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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