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58號
原 告 楊添智
被 告 卓信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