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蕙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保護殼壹個、「CARTIER」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蕙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前查扣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保護殼1個、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機殼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2445號、第36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保護殼1個、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機殼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2紙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