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0號、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一號案,二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又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十六時五分左右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十六時五分左右,為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採尿送驗後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訊中雖否認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但查其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依人體代謝速度推論,其應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十六時五分左右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又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二度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0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一號案,二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憑,被告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品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施用毒品次數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