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林於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陳和妹劉傳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邱陳和妹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劉傳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1048建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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