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出境並於民國96年12月31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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