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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