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中簡上字第567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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