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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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道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238號),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弘道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陳弘道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情緒失控口出侮辱性言詞,使告訴人人格尊嚴受損,兼衡其素行、與告訴人之關係、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