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樹林
蔡自在 劉 蔡金枝 吳蔡香 蔡美金 蔡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安 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481,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