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李清華 原告 楊博欽 原告 李進生 原告 陳豐益 原告 李榮斌 原告 李崑進 原告 郭奇茂 原告 李明福 原告 李明祿 原告 徐進福 原告 徐嘉昌 原告 黃麗茹 原告 林忠煌 原告 洪槐青 原告 郭林桃 原告 郭達陽 原告 王曾麗金 原告 吳素蘭 原告 沈秋絨 原告 黃保護 原告 謝江默 原告 邱美 原告 陳碧麵 原告 邱金華 原告 李峻羽 原告 李榮三 原告 李治靜 原告 莊許美芬 原告 莊曜瑋 原告黃 吳金釵 原告林 王雪雲 原告 林建廷 原告 羅張粉 原告 姜雲英 原告 胡淑美 原告 陳淑雅 原告曾 蔡玉真 原告 吳榮宗 原告 陳永昌 原告 吳慶堂 原告 李茂記 原告 陳昆仁 原告 張振和 原告 李連樹 原告 林書賢 原告吳 陳春芷 原告 李丙寅 原告 李和慶 原告 曾春滿 原告林 謝雪霞 原告 陳許素鑾 原告 方金鳳 原告 李添進 原告 柯李省 原告 林書煌 原告 陳美香 原告 李龍樑 原告 吳瑞福 原告林 呂月霞 原告 李忠直 原告 莊茂榮 原告 林焜鍾 原告 盧林市 ○○○市○○區巷○里○○路○○○○○號原告 李聰江 原告 林世宗 原告 江林麗雪 原告 李英彰 原告 李南輝 原告陳 郭秀美 原告 莊潘羗 即 莊福仁 之繼承人原告 莊佳興 即莊福仁之繼承人原告 莊嘉豪 即莊福仁之繼承人原告 莊雅琇 即莊福仁之繼承人原告 莊雅慧 即莊福仁之繼承人原告莊潘羗原告 李劉 仙女原告 莊耀添 原告 莊志綱 原告 洪光庭 原告 莊錦富 原告 方士榮 原告 林陳櫻桃 原告 郭讚樺 原告 郭清竹 原告 郭達雄 原告 郭書彰 原告 羅下 原告 郭金英 原告 陳威任 原告 莊賀舜 原告 王林秋月 原告 李秀薇 原告方 沈秀英 原告 高明城 原告 蔡招鳳 原告 楊淑雰 即施演繹之繼承人原告 施霽修 即施演繹之繼承人原告 施秉献 即施演繹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朱純暄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殷世熙 被告臺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陳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李清華等98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攤位價值,依原告所提出之 哲宇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如附表「不動產報告書評估總價」欄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325,128元,故應以32,325,128元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郭純瑜附表:
┌──┬─────────────┬────┬────┬──────────┐│項目│原告訴之聲明項次│原告│攤位編號│不動產報告書評估總價││││││(新臺幣)│├──┼─────────────┼────┼────┼──────────┤│1│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坐落於臺│李清華│231│554,421元│├──┤南市○○區○○段3、4、5、7├────┼────┼──────────┤│2│、8、9、14、16、17、18、19│楊博欽│6│555,240元│├──┤、20、21、22、103地號土地├────┼────┼──────────┤│3│上即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李進生│10│267,880元│├──┤如附表所示之項目1至18所示├────┼────┼──────────┤│4│之攤位為原告李清華等18人所│陳豐益│88│267,880元│├──┤有├────┼────┼──────────┤│5││李榮斌│93│191,136元│├──┤├────┼────┼──────────┤│6││李崑進│194│324,870元│├──┤├────┼────┼──────────┤│7││郭奇茂│235│601,545元│├──┤├────┼────┼──────────┤│8││李明福│239│601,545元│├──┤├────┼────┼──────────┤│9││李明祿│240│392,276元│├──┤├────┼────┼──────────┤│10││徐進福│253│392,276元│├──┤├────┼────┼──────────┤│11││徐嘉昌│254│392,276元│├──┤├────┼────┼──────────┤│12││黃麗茹│255│392,276元│├──┤├────┼────┼──────────┤│13││林忠煌│257│392,276元│├──┤├────┼────┼──────────┤│14││ 林槐青 │264│628,965元│├──┤├────┼────┼──────────┤│15││郭林桃│269│780,045元│├──┤├────┼────┼──────────┤│16││郭達陽│275│780,045元│├──┤├────┼────┼──────────┤│17││王曾麗金│289│780,045元│├──┤├────┼────┼──────────┤│18││吳素蘭│294│312,835元│├──┤├────┴────┴──────────┤│││項次1至18合計總價8,607,832元│├──┼─────────────┼────┬────┬──────────┤│19│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坐落於臺│沈秋絨│14│122,946元│├──┤南市○○區○○段3、4、5、7├────┼────┼──────────┤│20│、8、9、14、16、17、18、19│黃保護│15│122,946元│├──┤、20、21、22、103地號土地├────┼────┼──────────┤│21│上即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謝江默│17│122,946元│├──┤如附表項目19至60所示之攤位├────┼────┼──────────┤│22│為原告沈秋絨等42人所共有│邱美│18│122,946元│├──┤├────┼────┼──────────┤│23││陳碧麵│23│122,946元│├──┤├────┼────┼──────────┤│24││邱金華│24│125,590元│├──┤├────┼────┼──────────┤│25││李峻羽│25│125,590元│├──┤├────┼────┼──────────┤│26││李榮三│26│122,946元│├──┤├────┼────┼──────────┤│27││李治靜│27│122,946元│├──┤├────┼────┼──────────┤│28││莊許美芬│28│122,946元│├──┤├────┼────┼──────────┤│29││莊曜瑋│29│122,946元│├──┤├────┼────┼──────────┤│30││ 黃吳金釵 │43│122,946元│├──┤├────┼────┼──────────┤│31││林王雪雲│48│122,946元│├──┤├────┼────┼──────────┤│32││林建廷│49│122,946元│├──┤├────┼────┼──────────┤│33││羅張粉│74│135,222元│├──┤├────┼────┼──────────┤│34││姜雲英│78│129,084元│├──┤├────┼────┼──────────┤│35││胡淑美│79│129,084元│├──┤├────┼────┼──────────┤│36││陳淑雅│85│165,020元│├──┤├────┼────┼──────────┤│37││曾蔡玉真│86│104,532元│├──┤├────┼────┼──────────┤│38││吳榮宗│106│93,862元│├──┤├────┼────┼──────────┤│39││陳永昌│107│91,218元│├──┤├────┼────┼──────────┤│40││吳慶堂│110│91,218元│├──┤├────┼────┼──────────┤│41││李茂記│118│91,218元│├──┤├────┼────┼──────────┤│42││陳昆仁│119│91,218元│├──┤├────┼────┼──────────┤│43││張振和│123│93,862元│├──┤├────┼────┼──────────┤│44││李連樹│161│93,862元│├──┤├────┼────┼──────────┤│45││林書賢│172A│37,422元│├──┤├────┼────┼──────────┤│46││ 吳陳春芷 │172B│122,946元│├──┤├────┼────┼──────────┤│47││李丙寅│176│99,452元│├──┤├────┼────┼──────────┤│48││李和慶│177│125,590元│├──┤├────┼────┼──────────┤│49││曾春滿│199│135,222元│├──┤├────┼────┼──────────┤│50││ 林謝雪霞 │200│135,222元│├──┤├────┼────┼──────────┤│51││陳許素鑾│201│135,222元│├──┤├────┼────┼──────────┤│52││方金鳳│203│135,222元│├──┤├────┼────┼──────────┤│53││李添進│215│74,448元│├──┤├────┼────┼──────────┤│54││柯李省│216│74,448元│├──┤├────┼────┼──────────┤│55││林書煌│217│37,422元│├──┤├────┼────┼──────────┤│56││陳美香│226│88,896元│├──┤├────┼────┼──────────┤│57││李龍樑│227│88,896元│├──┤├────┼────┼──────────┤│58││吳瑞福│228│125,590元│├──┤├────┼────┼──────────┤│59││林呂月霞│229A│87,044元│├──┤├────┼────┼──────────┤│60││李忠直│229B│87,044元│├──┤├────┴────┴──────────┤│││項次19至60合計總價4,626,018元│├──┼─────────────┼────┬────┬──────────┤│61│第3項請求確認坐落於臺南市│莊茂榮│3│200,560元│├──○○○區○○段3、4、5、7、8├────┼────┼──────────┤│62│、9、14、16、17、18、19、2│林焜鍾│230│1,064,210元│├──┤0、21、22、103地號土地上即├────┼────┼──────────┤│63│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如附│盧林市│238│392,276元│├──┤表所示之項目61至98所示之攤├────┼────┼──────────┤│64│位為原告莊茂榮等38人有事實│李聰江│241│392,276元│├──┤上處分權├────┼────┼──────────┤│65││林世宗│242│392,276元│├──┤├────┼────┼──────────┤│66││ 江林麗雲 │243│392,276元│├──┤├────┼────┼──────────┤│67││李英彰│245│392,276元│├──┤├────┼────┼──────────┤│68││李南輝│246│392,276元│├──┤├────┼────┼──────────┤│69││ 陳郭秀美 │250│414,756元│├──┤├────┼────┼──────────┤│70││莊潘羗即│251│392,276元││││莊福仁之││││││繼承人│││├──┤├────┤│││71││莊佳興即││││││莊福仁之││││││繼承人│││├──┤├────┤│││72││莊嘉豪即││││││莊福仁之││││││繼承人│││├──┤├────┤│││73││莊雅琇即││││││莊福仁之││││││繼承人│││├──┤├────┤│││74││莊雅慧即││││││莊福仁之││││││繼承人│││├──┤├────┼────┼──────────┤│75││莊潘羗│252│392,276元│├──┤├────┼────┼──────────┤│76││李 劉仙女 │259│414,756元│├──┤├────┼────┼──────────┤│77││莊耀添│260│660,025元│├──┤├────┼────┼──────────┤│78││莊志綱│261│628,965元│├──┤├────┼────┼──────────┤│79││洪光庭│262│413,490元│├──┤├────┼────┼──────────┤│80││莊錦富│267│660,025元│├──┤├────┼────┼──────────┤│81││方士榮│271│780,045元│├──┤├────┼────┼──────────┤│82││林陳櫻桃│272│780,045元│├──┤├────┼────┼──────────┤│83││郭讚樺│273│780,045元│├──┤├────┼────┼──────────┤│84││郭清竹│274│780,045元│├──┤├────┼────┼──────────┤│85││郭達雄│276│780,045元│├──┤├────┼────┼──────────┤│86││郭書彰│277│780,045元│├──┤├────┼────┼──────────┤│87││羅下│278│421,496元│├──┤├────┼────┼──────────┤│88││郭金英│280│421,496元│├──┤├────┼────┼──────────┤│89││陳威任│283│780,045元│├──┤├────┼────┼──────────┤│90││莊賀舜│284│780,045元│├──┤├────┼────┼──────────┤│91││王林秋月│288│780,045元│├──┤├────┼────┼──────────┤│92││ 許秀薇 │290│780,045元│├──┤├────┼────┼──────────┤│93││方沈秀英│291│780,045元│├──┤├────┼────┼──────────┤│94││高明城│292│780,045元│├──┤├────┼────┼──────────┤│95││蔡招鳳│293│694,727元│├──┤├────┼────┼──────────┤│96││楊淑雰即│295│598,024元││││施演繹之││││││繼承人│││├──┤├────┤│││97││施霽修即││││││施演繹之││││││繼承人│││├──┤├────┤│││98││施秉献即││││││施演繹之││││││繼承人│││├──┼─────────────┼────┴────┴──────────┤│││項次61至98合計總價19,091,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