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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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卿
劉秋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肆仟陸佰貳拾伍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卿、劉秋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26日,以
100年度偵字第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二人為警扣得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4,625個,係被告二人犯罪所用之物,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則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觀之修正前後條文內容,僅屬形式上文字之修正及條次變更,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
三、經查,扣案之手提袋4,625個,均係仿冒「HelloKitty」註冊商標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及上開扣案物品相片等附卷可參。是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4,625個,均屬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