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廖志強 被告 洪吉春
長安寶來資訊社即 張永昇 上列被告洪吉春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趙伯雄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